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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屋销售的注意事项和法律限制

2016年6月27日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fwlsyc.com/
    涉外房屋销售是指涉外房地产企业对已经开发的土地、基础设施和房屋进行销售、抵押或者租赁等经营活动。涉外房屋销售应注意以下原则:(1)涉外房地产企业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方可按出让合同规定进行交易行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须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销售、抵押或出租。(2)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同时移转。房屋所有权移转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随之移转,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亦随之移转;土地使用权移转时,相应的房屋所有权亦之移转。(3)预售、出售或出租房屋的期限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
    涉外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的销售对象以境外购买者为主,且购买者的身份应当符合我国公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以外汇结算。境内居民个人可以人民币或境外汇入的外汇购买或租赁涉外房地产中的住宅,但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不的购买或租赁涉外商品房。依我国有关规定,不准销售的涉外房产有:①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②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涉外房地产企业对该房屋改建、扩建后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③涉外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尚未解决,或涉外房屋抵押合同尚未注销的;④尚欠国家房地产税费的;⑤已被批准列为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范围内的;⑥经人民法院裁定或中国仲裁机关决定,或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决定限制产权转移的;⑦因其他特殊原因,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不得进行销售的。


文章来源: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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