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30044758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证税收
文章列表

外资投机中国房地产现状的限制

2016年3月30日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fwlsyc.com/
  《规定》对“内资外化”的红筹融资套现进行了限制。
  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应报送商务部审批,境内公司除报送本规定第二章要求的文件外,另须报送境内公司最近一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所涉及的境内外公司及其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等项文件;特殊目的公司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境内公司在向商务部报送前述条款所要求的文件之外,另须报送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登记表、特殊目的公司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章程等文件。
  同时,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境外母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其所对应的境内公司股权的价值,这一条有助于防范资产流失。
  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海外上市多数是通过红筹途径,大量外资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国内房地产市场,一些投资冲动过分强烈的企业得以通过这条途径规避国家宏观调控,一些投机倾向强烈的投资基金得以快速套现。因此,至少在经济过热、资产价格泡沫膨胀风险的当前,有必要收紧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红筹上市途径。这样,在依据该规定审批的时候,可以对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适度从严。


文章来源: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044758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fwlsyc.com/art/view.asp?id=84643685003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我们的房子要缴税吗-二手房交易营业税
  • 2.继承的房产给子女须办赠与公证
  • 3.财政部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的通知
  • 4.公积金保险金免交个税
  • 5.美日俄墨四国如何征收房产税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13004475885
    律师微信平台
    快速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3004475885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