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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处理

2018年5月10日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fwlsyc.com/
  (一)建筑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是指建筑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包括建设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招标代理企业、公民个人等所有在建筑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包括发包人和承包商。发包人是指施工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质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承包商是施工合同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人接受的当事人。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纠纷原因

  1、承包商资质不够导致纠纷;

  2、因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引发纠纷;

  3、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纠纷;

  4、因挂靠问题产生纠纷。

  (三)纠纷处理途径

  1、承包商资质不够问题的处理

  (1)承包商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建筑法》第12、13、26条

  (2)资质不够的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3)无效合同的处理: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58条;承担行政法责任《建筑法》第6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问题的处理

  (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3)工程实践中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3条

  3、联合承包问题的处理

  (1)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头投标,中标后各方就中标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建筑法》规定、《招投标法》规定。

  4、挂靠问题的处理

  (1)挂靠方式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建筑法》第26条第2款

  (2)挂靠企业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筑法》第66条;《建筑工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


文章来源: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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