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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2017年9月16日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fwlsyc.com/
  房地产中介相关知识
  (一)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不少于十五平方米的固定服务场所;
  (3)注册资金不少于三十万元,仅从事咨询业务的,注册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4)有房地产中介服务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中介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小资料:
  1.什么是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文章来源: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044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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