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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纠纷:房子没住,业主应当交纳管理费吗?
2017年7月31日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fwlsyc.com/
惠州专业律师物业纠纷律师 胡海良 13500174560
胡丽琴 13528099456
原告:惠州某物业管理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赵某购买了惠州河南岸的一套房,收了房门钥匙并办理了入住手续,之后因举家出国,房子就没有住人。半年后,赵某 回国发现,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原告发出了多份催交物业费的通知。赵某觉得很冤,这半年自己没住房子,怎么还要缴纳这么多物业管理费?原告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分析: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是要维持、保证筑物的共用部分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业主将物业建筑物专有部分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电梯、共用照明、消防等仍要维持。因此即使房子没住,业主也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
文章来源: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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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0044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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