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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

2016年12月8日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http://www.fwlsyc.com/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粤价[2002]33号) 
数据编号:k01-f15056
 
粤价[2002]33号 
  【发布日期】2002-01-30 
  【生效日期】2002-01-30 
  【失效日期】----------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下发了《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范围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批准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收费是指全部建设收费,而不是仅指对住房建设部分。 
 二、全部建设的公证收费按原规定标准60%执行,其他的公证收费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 盐城房屋买卖纠纷律师
律师: 田芳 [盐城]
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
电话:1300447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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